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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邀请招标文件
日期:2018-01-11 浏览:812次
     招标人: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18124日下午200分前

开标与评审日期:2018124日下午230

开标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路587号港口商务中心A8810

投标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有正本电子版文件的U1

招标人及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路587号港口商务中心A8810室,联系人:蔡先生,电话:020-84680456

 

投标人:

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英公司”),是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下属企业,经研究决定,就“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选聘”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为选聘常年法律顾问,为广州南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含广州临海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开对外加工装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润海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正常运营及4家没有运营的企业项目建设、重大决策、对外投资合作、内部管理、各类纠纷、诉讼、非诉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在招标之前,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人须要求招标人澄清。

二、招标要求

服务内容:

⒈为招标人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⒉为招标人所涉对外活动及内部管理的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⒊应招标人要求审阅其对外公告,出具或签署与招标人有关的法律文件;

⒋就招标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或意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⒌为招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⒍草拟、修改、审查招标人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⒎为招标人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支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必要时向对方发送律师函。

⒏为招标人的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内容由招标人决定;

⒐对招标人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⒑参与招标人的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招标人要求,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⒒指导招标人风控部门规范并完善相关制度,每年为招标人开展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

⒓参加招标人重要投资项目合同的谈判;

⒔根据招标人随时指示处理与法律相关的其他事务。

中标单位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㈡服务期限

此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2年,201821日至2020131日(以正式合同时间为准)

㈢服务要求

⒈投标人应指派至少2名以上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和长期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与其他律师共同担任招标人之顾问律师,招标人有以上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可及时联络到顾问律师。

)名00重要                         ⒉对招标人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应按招标人要求作出正确解答,一般应在24小时(紧急事务应在4小时)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⒊对于重要法律文书应由主办顾问律师亲自审核签字;

⒋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指派资深律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律培训。

㈣服务价格:服务期两年合计最高限价人民币70,000.00(人民币柒万元整)

㈤支付方式:签订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且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第二个服务年度开始十个工作日后且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第二个服务年度结束后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⒈应为正常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⒉投标人须成立5年以上,已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且拥有不少于20名执业律师;

3.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组负责人员律师执业经验必须超过10年;

4.投标人最近3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投标人项目组主办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5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投标人需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熟悉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投标,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投标。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㈠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⒈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⒊授权委托书(若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书);

⒋投标人简介:需载明投标人荣誉称号,投标人执业律师总人数及其执业年限、重要执业经验、重点服务对象等相关信息。

⒌项目组人员及其简历:投标人需指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并在项目实施计划书中明确该等职位人员的姓名、职称以及在本项目中的职责范围;简历需涵盖执业年限、重要执业经验;

⒍近几年承担的有关的执业经验,并附合同协议书或判决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协议书因涉及隐私不便提供的,需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明文件(载明案件名称、涉案金额、判决金额等关键信息);判决书可只提供判决书首页复印件。

⒎项目服务方案(含报价)。

㈡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⒈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三份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副本”,并在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公章。

⒉投标书须加盖公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装订在投标文件首页。项目服务方案也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⒊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五、投标人须知

㈠招标人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报价之外,还将对其综合能力进行比较,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⒈投标人资质,资历,获得的部级、省级、突出贡献的荣誉,硬件设施及规模;

⒉投标人在重大项目法律服务领域的主要业绩;

⒊投标人内部专业部门的设置及完整性;

⒋投标人及指派往招标人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及综合实力、教育背景和业绩;

⒌投标人拟提供的服务方式和优惠服务条件。

㈡所报价格为费用总额,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餐费等所有费用。招标人郑重声明:价格是重要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条件。投标人一旦成交,双方将严格按照成交价格签订、执行法律服务合同。

㈢各投标人应本着长期合作、专业服务的精神,以优惠的价格投标,但亦应严格保证业务质量,一旦发现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情况与专业水平与标书所述不符,或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实际从业能力无法达到招标人的要求,或因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过错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或不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保留中途解聘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且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㈣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投投标文件无效。无论成交与否,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恕不退回,由招标人存档备考,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资料予以保密。

㈤投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亲自携带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拟指派往招标人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㈥招标人有权在招投标期间内的合适时间发布澄清及参考文件。

㈦招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㈨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需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及所有参与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六、投标评审